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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是兩年到三年前,我就看見有人在騎樓撐傘,到了最近,他們不分晴雨,只愛在騎樓下追逐著傘底下的陰暗面,這些人又以女性為主,當然,事情越演越烈的時候,男性也出現了,在不是該撐傘的時候,男女老少大刺刺地一起來撐傘,大家來「遊行」,好像這是一種全民運動。
這位女士在我面前撐起傘,那個地方不大可能有陽光出現,偏偏在我看馬路的時候,她撐起傘不久後一把撞向我,戳到我的臉,離眼睛是非常接近的,我狠狠地瞪她一眼,但對方也沒有要道歉的意思,自顧自地往前走,接著迎面而來的就是下圖的太太,很清楚地拍下她們,真是老天有眼。
像這樣子,不像車子有行車記錄器,還可以拍到車牌號碼,我這樣子要討個公道有效嗎?
這些照片裡,那麼不是在騎樓撐傘的照片,又是什麼情形?答案是下過雨後,沒有出大太陽的時段,或者是陰天,或是多雲的天氣,言下之意就是沒必要撐傘,這些人,不,他們是雨傘怪客,撐傘既不是仆街,好玩便罷,而是在不該撐傘的時候,只有少部份的人們,萬一戳到別人的臉,嚴重的戳到眼睛,這些人就要吃上公共危險罪的罪名。(除了這次之外,我也有過被戳到臉的記錄)
2011年6月2日下午一到兩點多,正是多雲到陰的天氣,其實,那天整個上午都在下雨,下午是雨停的時候,這位女士在騎樓撐傘,被我拍個正著,可是鐵證如山。
只要你敢秀、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樣的活動,老少咸宜。
問題來了,撐傘的事ㄦ只有我才遇得到,對於別人,可遇不可求,既然是我的特權,拍下來做紀念。有的人怕我拍,會把傘收起來,有的人直接用傘遮住臉,因為,我都是拍臉部特寫。
終歸一句話,我們撐傘全是為了妳!道不道歉我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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