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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火車性愛趴」 法官判主辦人應登報道歉

2015/08/11 22:01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鐵火車性愛趴」一案震驚全台,主辦人蔡育林最後被依圖利媒介性交罪,判刑6個月有期徒刑定讞,但台鐵另外提告要求蔡男在4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高等法院11日維持一審判決,判台鐵勝訴,全案可上訴。

 

台鐵性愛趴主辦人蔡男精心設計情節內容,上演「1女戰18男」性愛趴,不但安排女服務生,甚至還有負責維持秩序的男糾察隊。據到案者供稱,一開始沒人敢動手,但蔡嫌示範對女主角「小雨(化名)」上下其手後氣氛火熱,不但多名男客蜂擁而上,就連擔任糾察隊的廖姓男子也「凍未條」,搶著和小雨發生性關係。

 

事件爆發後,外界才知道小雨竟只有17歲,但身高近170公分,上圍傲人、外表成熟,不像是未成年少女,而且「小雨」應徵女主角時,向蔡嫌謊稱已滿19歲,加上做OL打扮的她,實難苛責,最後給予18人不起訴處分,但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每人各裁處1500元罰鍰。

 

最高法院最後維持二審判定,將蔡男依圖利媒介性交罪,判刑6個月有期徒刑,另外的2女助理及3男糾察員,因沒有拿報酬,均獲判無罪,全案定讞。

 

不過台鐵另外又對蔡男提告,要求蔡男在4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一審時台鐵勝訴,高等法院11日維持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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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ts.com.tw/nownews/society/201508/201508111647458.html#.Vco4nPknI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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