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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太大致種雞死亡蛋減產 倆公司被判賠342萬

2014-09-03 09:30 作者:沈春梅 來源:東方今報

在建的鐵路工程距離種禽場不足300米,種禽場主人杜某稱,因為噪音太大、光線太強,造成種雞精神鬱悶,產蛋量下降、殘次蛋增多。為此,杜某把兩家公司告上法院,分別索賠75萬元、282萬元。官司從縣法院一直打到了省高院。昨日,東方今報記者獲悉,省高院近日下發終審判決:兩家公司應為環境污染付出代價。

□東方今報記者 沈春梅

禹州市

【事件】

噪音太大 雞蛋減產了

杜某的種禽場是禹州市重點種禽場之一,但在2010年,這家種禽場的命運卻發生了轉變。

“強光、強噪音、粉塵,導致種雞相繼死亡。”2010年9月21日,杜某起訴至禹州市法院,稱2010年河南一家鐵路公司(簡稱“鐵路公司”)改建禹亳鐵路,由某建設集團公司(簡稱“建設公司”)承建,該鐵路工程距離種禽場不足300米,建設公司在施工時不採取任何措施,重型機車機器轟鳴、車燈光強烈且直射雞舍,產生的噪音、粉塵、強燈光導致種雞相繼死亡,產蛋率嚴重下降,殘蛋率增加。

杜某要求法院判令建設公司、鐵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75萬元,支付種禽場搬遷費及因搬遷造成的損失282萬元。

禹州市1

【鑒定】 種雞死亡 強光和噪音是禍首

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0年1月1日,杜某的種禽場被河南省畜牧局認定為鮮雞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雞蛋年產量280噸,種雞存欄3.2萬隻。

2010年6月,鐵路公司修建禹亳鐵路,由建設公司承建,該鐵路工程與種禽場相距290米。2010年6月21日至6月23日,建設公司車輛在種禽場附近拉土,種禽場雞群出現精神沉鬱、產蛋率下降,批量死亡。

經禹州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員現場勘查,並對死雞解剖得出結論,雞群是由於強光直射、噪音粉塵等因素引起的應激反應以及併發症死亡,伴有產蛋率明顯下降,殘次蛋增多、精神不振等症狀,給杜某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2011年4月l9日,許昌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對種禽場的搬遷費用評估為282萬元。

禹州市2

【維權】 倆公司一審被判賠償34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鑒定結果,建設公司的施工行為與種禽場遭受的損失存在因果關係,應對杜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農業部頒佈實施的《畜禽場環境品質標準》規定,畜牧場沿場院向外小於或等於500米範圍內的畜禽保護區具有保護畜禽場免受外界污染的功能。《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明確地規定,飼養場和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應相距500米以上。禹亳鐵路距離種禽場只有290米,使得種禽場不符合畜禽場環境品質標準和動物防疫條件,無法達到動物防疫合格標準,故種禽場的搬遷是不可避免的。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建設公司賠償杜某經濟損失60萬,鐵路公司賠償杜某搬遷費用282萬。

對於一審判決,建設公司和鐵路公司表示不服並上訴。

終審判決

污染環境 倆公司被判賠償

許昌市中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項“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杜某稱車輛拉土造成污染,但建設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種禽場的損失不是在其施工期間產生。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建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據其與案外單位的合同約定進行追責。

禹州市防疫站的證明顯示,因鐵路距離種禽場不足300米,導致種禽場不符合畜禽場環境品質標準和動物防疫條件,無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種禽場的搬遷已不可避免,鐵路公司作為所修建鐵路的管理者和受益者,同時作為環境污染部門,對該搬遷費用應予賠償。

據此,許昌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兩公司不服,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省高院審理後認為,兩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於近日下發終審判決,維持許昌中院二審判決。

(東方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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