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有法度〉離婚尚未成功 偷吃照樣有罪
2014-12-10 文/巴毛
前陣子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外遇的新聞,我特別留意了一下。其實婚外情的案子幾乎天天有,年頭通到年尾,遇到閏月還通兩次,為何這件會特別吸引我注意呢?不得不說這小三真是太帶種了!據這則新聞報導,通姦案的男主角是個律師,而他的元配是個法官。所以說,這個小三真的是我看過第二有Guts的(在我心中,第一有Guts的,是一個據說倒了某地檢數個檢察官會,捲款潛逃的工友阿北)!
簽字不等於離婚 激情小三等著被告
什麼想法會放縱自己去招惹法官人妻的另一半啊?是非常想被告告看嗎?如果法官老婆告妳通姦,管轄法院又剛好是她的所屬法院,那整個法院的法官都是元配的同事耶!光用想的,我都覺得腳軟軟的啊!
新聞說這對夫妻其實已經簽了離婚協議書,只是還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果該名老公十分沉不住氣,簽完協議書當天就像箭一樣射出門,跟小三「修糾(台語:相約)」汽車旅館纏綿慶祝,法官太座發現之後「心碎了無痕」,怒告小三妨礙家庭,並向小三提起三百萬的民事賠償訴訟。
通姦時間點觸法 帶種小三罪證確鑿
這新聞讓我想起我的另一個朋友的例子,該名朋友因為老公多次外遇,導致婚姻破裂,最後離婚收場。離婚沒多久就看到前夫得意忘形在臉書高調貼出跟新歡所懷的「寶包」超音波照片,還寫了一些「離開錯的才能和對的相遇」之類企圖激怒前妻的酸言酸語。殊不知這大老婆是劉伯溫再世,掐指一算就發現這個「寶包」的受胎期間他們根本就還沒離婚,顯然這對姦夫淫婦一定是在他們婚姻關係中發生了性器官接觸的通姦行為(啊不然咧?總不會這麼大費周章跟小三去做試管吧),一怒之下就去地檢署遞狀告前夫跟小三通姦,最後因為罪證太確鑿,前夫跟小三都被判有罪確定。
【法條停看聽】
以上這兩個故事告訴我們,做人不要太猴急,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雙方合意離婚一定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算正式離婚,「相姦何太急」?差也不差那兩天啊,別急著解褲帶,一念天堂一念牢房。
還有只要通姦的時間點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即使離婚後,元配還是可以提出通姦罪的告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再參照刑法第80條第三項的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還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得於『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加上因為通姦是即成犯,就是有配偶的人和他人為姦淫行為就「立地成佛、立馬成罪」,只要在發生通姦行為的當下有婚姻關係,之後即使雙方離婚,通姦罪的成立依然不受影響。
〈巴毛小補帖〉
以上這些條件排列組合交叉比對攪在一起得到的結果是,在通姦行為發生十年內,一旦發現原配偶有與他人通姦的事實,在發現後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即可。即使發現的時候已經離婚或者婚姻被撤銷,都還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喔!所以啊,劈腿跟當人小三都不是什麼光彩的事麻煩低調一點,即使奪愛成功也不要太「暢秋(台語:囂張)」,還跑到人家前妻面前炫耀。都把通姦證據拿到人家面前甩了,要是我也會告妳,不然心裡會癢央的不舒服啊!
婚外情太囂張 情理法都容不得
身為地獄來的前女友、被劈腿的權威,生平最討厭的就是劈腿劈得很囂張跟理直氣壯的小三。通姦罪沒除罪化前這種行為就是違法,即使刑事除罪了,民事妨礙家庭的損害賠償責任可是屹立不搖。不管怎樣,劈腿或破壞別人家庭都是把快樂建立在別人痛苦上的爛事,不要再說什麼「感情沒有先來後到」或是「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這種消除自己罪惡感的話了!連續劇裡面的台詞也在信,那明星花露水妳怎不去聞聞看會不會變年輕蛤?(文內所提條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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